肩上擔山知任重,志存云天砥礪行
本文作者:邱麗平
01
前言
Preface
近期,深圳水貝多家黃金料商跑路事件引發(fā)行業(yè)廣泛關注,而事件背后的核心關聯(lián)機制——黃金預定價交易模式,也隨之進入大眾視野。作為長期代理黃金珠寶行業(yè)各類糾紛案件的律師團隊,我們深刻理解,這一模式既是行業(yè)生存的“穩(wěn)定器”,其濫用也已成為吞噬企業(yè)利潤乃至生存能力的“黑洞”。本文將結合行業(yè)實踐與法律視角,深度解析這一模式的運作邏輯、風險隱患及合規(guī)邊界,為從業(yè)者與市場參與者提供參考。

02
預定價交易模式的
核心定義與起源
黃金預定價交易模式,本質是以定金鎖定未來黃金交割價格的遠期貨物買賣合同,核心目的是對沖金價實時波動帶來的經營風險。
該模式最早起源于1919年的倫敦黃金市場,20世紀90年代末經香港傳入內地,其出現(xiàn)時間甚至早于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成立,如今已成為水貝黃金批發(fā)領域的主流交易方式之一。
03
預定價模式并非“原罪”:
它是行業(yè)應對風險的智慧結晶
在探討任何法律風險之前,必須首先理解預定價模式存在的行業(yè)合理性。水貝作為全國黃金珠寶批發(fā)的核心樞紐,其特點是單筆交易體量大、資金占用高、利潤空間薄。然而,國際金價瞬息萬變,單日波動數(shù)元每克已是常態(tài)。對于依靠微薄工費利潤生存的批發(fā)商和工廠而言,若不借助工具鎖定成本或售價,一次劇烈的價格波動就可能導致數(shù)筆訂單的利潤付諸東流。
因此,預定價模式(或稱“定金鎖價模式”)應運而生。其法律本質是一份遠期實物買賣合同,核心在于:買賣雙方基于真實貿易背景,為規(guī)避價格波動風險,通過支付定金的方式,提前鎖定未來特定時間點的黃金交割價格。

04
透視主流模式:
預定價的四種合規(guī)形態(tài)
在實踐中,結合交易場景的不同,水貝的預定價模式主要圍繞“買料”(采購端)與“賣料”(“回收端”)兩大場景,演化出四種常見形態(tài),其核心差異在于“價格鎖定時機”與“黃金交割順序”:

(一)買料端:針對黃金板料采購場景
1. 鎖價買料(采購端)
即買家預判金價將上漲,可與料商約定以當前金價作為未來提料的結算價,并支付一定比例定金,無論后續(xù)金價漲跌,提料時均按約定價結算。
例如,鎖價時金價為700元/克,待提料結價時,金價漲至750元/克,雙方仍按700元/克進行結價,成功規(guī)避漲價風險;若金價跌至650元/克,雙方也按700元/克結價。
2. 提料延遲結價(采購端)
若商家認為當前金價偏高、預判后續(xù)會下跌,可與料商約定“先提料加工,后結算價格”。此模式本質上是料商基于商業(yè)信用,為下游商家提供了“黃金實物融資”和 “價格風險敞口” 。下游商家用較小的保證金撬動了大量實物黃金的使用權,但其代價是必須獨自承擔結算前的價格波動風險。
例如:6月1日,某珠寶工廠接到一批緊急訂單,需用10公斤板料。當日板料市價為850元/克,工廠負責人判斷金價短期內會回調。于是,工廠與料商達成協(xié)議:工廠向料商支付20%保證金(即170萬元),約定6月6日(5個工作日后)為結算日,按結算日當日上金所金價結算尾款,付定金后,工廠立即提走10公斤板料(總價值850萬元)投入生產。
至6月6日,若金價跌至830元/克。結算尾款為:10000克 × 830元/克 - 170萬保證金 = 660萬元。工廠因延遲結價,成功節(jié)約成本20萬元((850-830)× 10000克)。
若金價漲至870元/克,結算尾款為:10000克 × 870元/克 - 170萬保證金 = 700萬元。工廠的總成本變?yōu)?70萬元,比提料日結算多支出20萬元,這部分即是其判斷失誤所承擔的風險成本。
(二)回收端:針對舊金回收場景
1. 鎖價賣料(回收端)
舊金回收商回收一批舊金后,若擔心后續(xù)金價下跌,可與料商約定以當前金價(如800元/克)作為未來交金的結算價,并向料商支付一定定金。到期交金時,料商需按約定價向回收商支付貨款,無論期間金價是否下跌。
2. 來料延遲結價(回收端)
若回收商預判金價將上漲,可先將舊金交給料商,料商支付80%左右的預付款;待約定時間結算時,按結算當天的實時金價計算尾款,以此享受金價上漲帶來的額外收益。
05
風險爆發(fā)的根源:
當“貿易工具”異化為“金融賭具”
市場中常有聲音將預定價模式等同于“非法期貨”,實則預定價模式本身合法,但其操作方式極易滑向非法領域。從法律實質而言,區(qū)分“合法預定價”與“非法期貨”的關鍵,并不僅僅在于是否有“實物交割”的外在形式,更在于深入探究交易雙方的真實目的。司法實踐中,法院會采用“實質重于形式”的原則進行判斷,其核心審查標準是:交易的根本目的是為了“轉移現(xiàn)貨價格風險”,還是為了“獲取差價收益”。
合法預定價的目的一定是“風險對沖”:交易雙方(如金店與料商)均從事黃金實物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,其參與預定價交易是為了鎖定未來某一筆真實貿易的成本或售價,旨在消除價格不確定性,保障微薄的加工或批零利潤。其盈利來源是工費或合理的貿易價差。
非法期貨的目的大多是“投機套利”:交易參與者(可能包括非行業(yè)投資者)并不關心黃金實物本身,其交易的核心目的就是利用保證金杠桿,從金價的波動中博取差價利潤。這是一種金融投資(或投機)行為,盈利來源是價格預測正確帶來的資本利得。
因此,即使一份合同在形式上約定了“實物交割”,但如果交易者并無接收或交付實物的真實意圖和能力,其行為模式(如頻繁短線交易、以現(xiàn)金結算了結頭寸為主)充分暴露了其“投機獲利”的目的,那么該合同就極有可能被重新定性為非法期貨交易。
基于上述法律原理,我們可以清晰地辨別合法與非法的邊界:
(一)合法預定價交易的核心要件
1. 真實的實物交割意向與能力
交易雙方簽訂的預定價合同需指向具體的黃金板料或舊金,最終需完成黃金實物的交付或回收,而非單純的“對賭金價波動”。
2. 合法的風險對沖機制
料商在承接預定價訂單后,需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等正規(guī)平臺進行對沖操作。例如,料商與商家約定以800元/克鎖價賣料1公斤后,會立即在交易所以800元/克買入1公斤黃金T+D合約——若后續(xù)金價漲至820元/克,料商按800元/克給商家結算(看似虧損20元/克),但可通過交易所平倉合約賺取20元/克,盈虧抵消,實現(xiàn)風險覆蓋。
(二)非法期貨交易的典型情形(均以“獲取差價收益”為核心目的)
1. 脫離實物交割,進行現(xiàn)金差價結算
交易雙方并無真實交割意圖,僅以金價波動為基礎進行資金劃轉,對沖盈虧。
2.料商未做風險對沖,與客戶進行“對賭”
合規(guī)的料商在承接預定價訂單后,應立即在上海黃金交易所等合規(guī)市場進行反向對沖,轉移風險。而違規(guī)料商未接入正規(guī)交易所,直接以自身資金與客戶對賭行情。若金價走勢符合其預期(如客戶看漲、金價卻跌),則賺取差價;若走勢相反(如客戶看漲、金價暴漲),一旦行情反向波動且超出其承受能力,只能選擇跑路。
3. 搭建非法交易平臺,開展“做市商”業(yè)務
部分平臺將眾多客戶的多空訂單在內部進行對沖匹配,自身作為中央對手方賺取點差。這實質上設立了未經批準的“地下交易所”,涉嫌非法經營罪。
4. 高杠桿操作導致穿倉
部分料商雖在交易所對沖,但使用過高杠桿(上金所交易需繳納保證金,杠桿越高,保證金比例越低),一旦金價劇烈波動,保證金不足被強制平倉,無法履行預定價合同,最終導致違約跑路。
06
料商跑路的連鎖風險:
從行業(yè)端到消費端的影響
水貝料商跑路并非個例,其風險會沿著交易鏈條傳導,對不同主體產生差異化影響:

(一)對行業(yè)商家的影響
1. 定金損失與履約壓力
商家若向跑路料商支付了預定價定金,不僅定金無法追回,還需向下游客戶承擔違約責任(如無法按時交貨、賠償差價),甚至因名譽受損失去客戶信任。
2. 資金鏈斷裂風險
若商家以“小定金撬動大訂單”(如10萬定金預訂100萬黃金),一旦金價暴跌,客戶可能違約拒提,商家需自行填補料商尾款差價,若差價超過本金,可能直接導致破產。
(二)對普通消費者的影響
普通消費者并非預定價模式的直接參與方(消費者無法購買黃金板料,僅通過“結價”方式買金),若不參與“買空賣空、高杠桿交易”,基本不會受料商跑路直接影響。但需注意:購買黃金時需要求“當天交貨”或“當天回款”(如賣舊金),避免因商家與料商的糾紛導致自身權益受損。
07
行業(yè)合規(guī)建議:
規(guī)避預定價模式風險的實操指南

無論是黃金商家還是回收商,在使用預定價模式時,需堅守“合規(guī)優(yōu)先、風險可控”原則,具體可參考以下建議:
1. 評估自身資金實力
不建議以“小資金撬動大訂單”,若無法全款支付料款,避免使用預定價模式,防止因客戶違約或料商跑路導致巨額虧損。
2. 強化合同條款,鎖定交易性質
合同是認定法律關系性質最核心的證據(jù)。許多糾紛中,合同約定模糊是導致最終被認定為非法期貨的重要原因。因此,必須在合同文本上下足功夫:
(1)明確“實物交割”為不可撤銷的核心義務:合同中應使用明確無誤的措辭,例如:“本合同項下的黃金實物交割是雙方最基本且不可撤銷的義務,雙方排除通過現(xiàn)金差價結算方式了結權利義務的可能性。”
(2)設定嚴厲的違約條款:對拒不交付或拒不接收黃金實物的行為,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明確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(如按市場價差計算)。這不僅能督促履約,更能向法庭證明雙方對實物交割的重視程度,強化其“貨物買賣合同”的屬性。
(3)詳化交割細節(jié):明確約定黃金的規(guī)格、成色、交割時間、地點、驗收標準等。細節(jié)越具體,越能證明交易指向真實的實物流動。
3. 核查料商合規(guī)資質
合作前確認料商是否具備黃金經營資質、是否通過正規(guī)交易所對沖,避免與“無資質、高杠桿、不對沖”的料商合作。
4. 控制零售工費安全
若通過預定價模式買料,需確保零售工費可覆蓋金價波動差價(如工費定在15元/克,可對沖5-10元/克的金價波動),避免因工費過低、波動過大導致虧損。
5. 普通消費者:拒絕高杠桿誘惑
消費者應遠離“黃金期貨配資”“高杠桿炒金”等非正規(guī)業(yè)務,買金賣金堅持“一手交錢、一手交貨”,不被“日入過萬”的高收益宣傳誤導。
水貝黃金預定價交易模式本身并非“洪水猛獸”,而是行業(yè)應對金價波動的合理工具,當下頻發(fā)的跑路事件,恰恰為行業(yè)敲響了警鐘:任何脫離實體貿易的金融化操作,都隱藏著巨大的法律與商業(yè)風險。在當前行業(yè)監(jiān)管趨嚴的背景下,企業(yè)家不僅需要敬畏市場,更需要一位懂行業(yè)的法律同行者,為您的重大交易架構保駕護航。吾輩律師,愿以此專業(yè),助您行穩(wěn)致遠。
作者簡介
邱麗平律師
北京市京師(深圳)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、珠寶行業(yè)法律事務部主任。
專業(yè)領域:
熟悉珠寶行業(yè)法律事務,擅長刑事辯護、民商事案件、企業(yè)法律顧問,擁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,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優(yōu)質、高效的法律服務 。
聯(lián)系方式:
電話:13686883766